481.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组建、重组或优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增强资源整合和产业集聚功能。
48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完善机构职能。
483.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安排和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完善覆盖全部经营性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484.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培育体现企业特点、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创造力的企业文化。
485.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创新、鼓励探索、鼓励实践。凝聚改革共识,汇集改革合力,营造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486.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属正常经营国有企业和新一轮省属国企改革企业。纳入上一轮省属国企改革范围实施转制搞活和关闭破产(注销)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487.现有未实行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所在地政府直接管理。
488.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核准移交的退休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与所在地政府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
489.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员社会管理职能时,应做好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保以及档案管理等相关接续工作。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计生奖励问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4〕27号文件执行。
490.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员时,原则上按1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留和缴纳退休人员日常管理费用、档案管理费用及党员关系属地管理费用。
491.企业分离移交社区,地方社区管理承载确有困难的,经双方达成协议,可采取移交后三年过渡的方式,由所在地社区组织委托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社区服务,并及时将移交的社区纳入本地区的建设规划。
492.企业可采取以社区管理承载物业管理的方式或其他物业移交方式,逐年减少社区及物业管理“补助”,相应提高住户物业费用交纳标准,与市场接轨,使其最终达到市场同等水平,推动物业管理按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规范运行。
493.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分离移交工作应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作为分离移交的基本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施正常运行。
494.水电气分离移交前,企业要对生活区的水电气分离实行“一户一表”改造。
495.双方在方案及费用审核方面分歧较大的,由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或引进第三方机构核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有效衔接和供水、供电及供气设施改造移交。
496.企业“电分离”改造范围是从居民用电表计(含)到公共电网部分,用电抄表到户,每户一表。
497.企业“电分离”改造委托所在地市州供电分公司实施。改造成本根据《供电分离改造依据和标准》进行核算,由省级财政、企业与供电部门共同协商核定。相关费用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按各50%比例承担。
498.企业供水分离原则上按3600元/户的指导价执行,相关费用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按各50%比例承担。
499.企业转供电、转供水分离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相关移交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500.自主供气企业办理“气分离”移交的,按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承担相应费用。
责编:马菀倬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